大家说到关于最高法明确复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以及新车被撞如何索赔折旧费的话题,总是能引起大家关注点,小编为你带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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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折旧费判决一两个案例
案例北京一车被撞车主获折旧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两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要求有过错车主赔偿因车辆性能下降而造成的车辆折旧损失。碰撞、眼镜丢失和工作费用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车主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折旧、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一辆北旅小巴在德外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左前轮胎突然爆裂。车辆失控驶入错误车道,撞倒了一名从南向北行驶的乘客。易先生的捷达轿车受轻伤。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公司支付易老师医疗费1200元。
虽然捷达被撞后已修复并恢复使用,并且修复费用也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易先生认为,在这起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尽管修复了车辆的性能还是下降了,而且车辆折旧费估计为17,000。元,加上眼镜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20710元。因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司机王某是公司指派开车出去的,属于职务行为,事故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赔偿。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车主齐某应承担垫付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老师的诉讼请求。王某及公司不同意赔偿易老师车辆折旧,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折旧赔偿题是本案的核心题。侵权赔偿的原则是赔偿全部损失。易老师的车辆虽然已经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和行驶性能有所下降,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事实。因此,公司及齐某应对对方车辆进行赔偿。折旧费。
案例一辆新车被撞获赔偿8万元“折旧费”
一辆刚开半年的新车就因碰撞变形,车主安正公司伤心欲绝。经过修理,车子虽然恢复了原状,但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安正公司将司机、车主、民旭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9年1月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安正公司车辆折旧费8万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中心工地道路上行驶时,与起亚轿车相撞,致使该辆奔驰轿车严重受损。刚刚使用了6个月。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应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2008年6月27日,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事故后折旧价值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轿车是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修复后,虽然车辆的外观和性能已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控制性能等很难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因此引发事故。已大幅贬值。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和折旧损失。车辆所有人民旭公司应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修理费用责任。为此,向良清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7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车辆折旧损失8万元,合计14924181元。
被告人王某、民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交警部门2008年6月11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结果与双方就事故责任及赔偿事项达成的协议类似。维修费用由王某承担,车主民旭公司承担损失,安正公司则称车辆折旧费用超出了交警部门调解和解案件的范围。而且,安正公司声称车辆折旧依据不足,原因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面委托的;二是考核周期超过3个月的;三是评估价值不真实。此外,肇事车辆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民旭公司也辩称,车主民旭公司没有控制车辆运营的权利。权利人民旭公司只是登记权利人,并非实际侵权人。本案的责任按照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分配。因此,事实并非如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王某应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旭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法律义务在其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因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三被告保险公司、王某、车主民旭公司均应对安正公司奔驰车的维修费用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是一辆才使用了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然已经进行了维修,但事故中碰撞后修车的费用还是比较高的。有些部位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样子。质量和性能达不到出厂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值明显低于未发生事故的车辆。事故车辆的车主应当为此损失受到法律保护。安正公司损坏的奔驰车已查明,实际折旧损失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请求王某、民旭公司赔偿车辆折旧损失8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对原告委托的鉴定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无相反证据反驳。法院确认折旧评估为人民币8万元。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其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安正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造成事故的驾驶员王某赔偿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65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车辆折旧损失8万元。元,合计14,542,181元;该车的所有人民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律师解读
北京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罗正明认为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减少纠纷,减少案件数量,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对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索赔采取相当谨慎的态度,完全可以理解。
另外,根据回复最后的文字,也表明这应该是最高法院现阶段的态度,未来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放宽。但在态度调整之前,在某些方面肯定会有纠正和提高。
一是市场上的车辆评估鉴定机构一定会加强管理,完善登记备案制度,确保做出客观合理的鉴定结论;其次,法院在受理车辆折旧费相关案件时,也可能会出台相对明确的规定,例如车辆折旧费只能与其他车辆维修费用或人身伤害赔偿费用一起索赔,不能单独索赔等。以控制案件数量;第三,可以详细规定什么类型的车辆,车辆损坏达到严重程度或者折旧费用超过金额才可以索赔等。只有上述措施完善后,最高法院才能进一步放宽折旧费规定。
但即使在现阶段,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损害赔偿原则,理论上,事故责任人也应该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实践中,由于此前的法律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加之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有所不同。但根据各地判例,如果您的车辆折旧损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公布后,仍然有很大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1、请求赔偿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者过错较小的。
2、损坏车辆应为较新的车辆,车龄一般不超过2年。
出售新车提出折旧费索赔一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已经上路一到两年的车辆也可以争取。旧车虽然也可能会折旧,但损坏后比汽车折旧要少,而且由于长期使用存在自然折旧因素,所以很难确定折旧的具体数值。因此,二手车的车辆折旧费非常高。困难。
3.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必须非常严重,关键部件必须损坏。
如果汽车只是简单的划痕等轻微损坏,修复后汽车基本上可以完全恢复正常,在后续的使用中不会有任何隐患。非常严重的汽车损坏,即使经过修理,也会影响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其耐用性和安全驾驶也会降低,因此可以索赔车辆折旧损失。
4、事故车辆损失须经有关物价或鉴定机构鉴定,并确定折旧率和金额。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要找证据。如果单纯认为有损失,在没有相关机构认定具体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法院是不可能支持的。
5、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善意出售。
虽然这不是必要条件,但毕竟我们所说的车辆折旧损失只有在出售中才能清楚地体现出来,而车主的经济财产损失也可以让大家都说清楚,尤其是法官,所以法院是支持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加。
1.最高人民法院复
我院起草《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讨论最激烈的就是机动车是否应当赔偿“折旧损失”的题。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补偿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该得到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并没有对机动车“折旧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是我们认为任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必须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目前,我们不具备完全支撑折旧损失的客观条件
虽然理论上很多观点认为折旧损失是可以赔偿的,但仍然存在不少争议,比如因修理更换旧件是否有溢价,造成损益抵销题;
折旧损失的赔偿必须考虑一个国家的实际道路交通状况。在事故率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有待提高的我国,补偿折旧损失会增加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目前的评估市场尚未规范,评估机构在追求利润的驱动下,在确定折旧损失时具有相当的随意性。由于折旧损失数额认定不科学,案件可能存在实质性不公平,增加侵权人的负担;
客观地说,几乎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都会存在折旧损失。规定折旧损失可能会导致大量本来不会起诉的交通事故案件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基于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此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倾向于不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适当补偿,但必须慎重考虑,严格把握。我们将继续关注机动车折旧损失补偿理论界和审判实践的动态,加强调查研究。今后,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做出适当的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关于最高法明确复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和新车被撞如何索赔折旧费的一些题,本文已经做了详细的解,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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