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执行!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发文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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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据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消息,自2023年1月8日实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B类B类控制”以来,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实施后优化的通知》“B类管控”《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政策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帮助民众顺利度过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撑了疫情防控工作的平稳过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4月1日后相关医疗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COVID-19患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调整

住院费用全覆盖、特殊门诊覆盖等特殊保障政策将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符合规定的参保患者新冠肺炎(COVID-19)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同等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各级医疗保险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实行同等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要及时结算。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分类救助。

2.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中医保目录外的COVID-19治疗药物暂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医保局完善COVID-19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价格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国家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未纳入医保目录的COVID-19治疗药品,纳入《关于完善COVID-19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类别“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同类药品相差较小的,可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可根据类别适当降低支付水平目录中的B类药品。

三、持续优化医保办理服务

各级医保部门要不断完善办理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服务水平,落实好异地就医结算、长期处方医保缴费等相关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险办理服务。

四、加强政策调整宣传解读

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取得疫情防控重大决定性胜利、实现平稳过渡的深刻内涵,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宣传解读政策调整,确保相关工作稳定有效。序列展开。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按照患者收治或治疗时间计算,《关于优化实施“B类B类”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管”将同时停止实施,相关政策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陈媛媛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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