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6个涉“疫”刑法罪名如何准确把握,一文get!

网友都是想了解一些关于敲黑板!6个涉“疫”刑法罪名如何准确把握,一文get!的相关题,那么本文就对传播新冠病的罪名这样的题进行讲解,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疫情防控越是困难,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3月6日,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在线讨论依法抗击疫情。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本次培训的背景

2月6日,两部委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提供了明确、有针对性的指导。流行。

2月28日,“两高”研究室负责人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以公开辩的形式,共同回了小编的提。对于工作流程相关题,也在“查网”上发布了指导意见。

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连续发布四批典型案件,为基层办案提供参考。

主讲人最高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茜表示,此次视频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为基层办案一线及时澄清疑点、疑点。

实用资料来了,六罪的准确运用,原汁原味的讲解,非常实用!

01

关于准确申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意见》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传播COVID-19病原体的行为,且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

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COVID-19确诊患者或病原携带者;

COVID-19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造成COVID-19病传播。

有前两条规定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上有意传播COVID-19病原体,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受试者为确诊的COVID-19患者、病原体携带者或疑似COVID-19患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确定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3月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第七版《新型冠状病肺炎诊疗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标准。实践中,“确诊的COVID-19患者”和“COVID-19疑似患者”的认定应按照新的诊断标准,并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和检测报告来确定。虽然肇事者有一定的COVID-19感染症状,但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诊断结论或检测报告,无法认定其为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如果后来确认为COVID-19患者或疑似患者,原则上不适用。上述规定。

客观表现为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离开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疑似COVID-19患者也声称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的后果。

另外,明知自己被诊断为COVID-19患者或疑似患者,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采用其他方式恶意传播病,情节恶劣,危害公众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实践中,行为人故意散布信息的案件应该是极其罕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严控。对其他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风险的行为,依照本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30条。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指导取证、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时,适用法律不符合《意见》规定的,要及时征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法院调整侦查方向并变更起诉罪名;按照《意见》“尚不构成犯罪的,撤销逮捕、不批准逮捕、不依法追诉”。

02

关于准确申请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各地报送的情况看,有的地方对因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有的地方以妨害预防和控制罪立案。控制传染病。那么如何准确认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这要追溯到非典防治期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防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2003年。这一解释并未规定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行为。该罪不适用本罪,而是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蔓延,情节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按过失认定为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定罪和处罚。

这主要是由于2003年原卫生部将“非典”列为法定传染病,但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导致防治工作遇到障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COVID-19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乙类传染病。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措施。控制措施。

为充分体现依法防控要求,“两高两部”《意见》出台后,对于此类拒不落实卫生健康委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肺炎传播的,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行为性质,可以更好、更直接地体现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警示教育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众健康,实际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相互竞争的法律。这两种犯罪都是法定的。刑罚一般都是一样的。因此,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3

关于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在实践中,主要涉及两个题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如何认定办案过程中的传染病控制?比如,一些地方应急指挥部和地方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下发居家隔离14天的通知。如果违反这些地方政府的相关暂行规定,是否构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主要依据。也是地方政府启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法律,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依据。和传染病的控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充分且无明显不当的,一般可以视为妨害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罪的。该罪包括“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办案过程中,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

是否造成COVID-19传播或者构成严重传播风险,是定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要因素。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从行为者角度来看,无论行为者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COVID-19的密切接触者,还是曾进出过疫情高发地区,或者有COVID-19感染症状,或属于其他高危人群。

从行为上看,行为人是否有拒绝实施隔离措施、隐瞒、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关闭与多人接触等

从行为危害后果角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达到“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构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程度。严重的传播风险”,例如导致多人被诊断为COVID-19患者或导致多人被诊断为COVID-19。诊断为疑似患者等

实践中,考虑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危害公共健康罪,行为人仅造成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传播或者感染的,一般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04

关于准确适用妨害公务罪

检察机关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两点

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或者履行公务的主体。《意见》延续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界定标准的立法解释,并进一步明确,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还包括行使国家防疫行政权力的组织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控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不属于执行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机关的人事编制等方面。

由于疫情突发性、波及面广,为最大限度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组织动员居委会、社区等组织落实防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上述组织的人员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准确把握公务行为范围。对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统一要求采取的与防疫密切相关的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为可视为公务行为。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疫情防控的,不以妨害公务罪成立。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罪起诉。

05

关于准确申请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根据《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实践中,我们应该重点关注三点

准确把握“医疗器械”的范围。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所针对的对象是医疗器械,包括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2001年,根据国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医用卫生材料被纳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分类管理。据此,本罪规定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卫生材料均属于“医疗器械”范畴。

2017年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和校准品、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物品。在人体上。在具体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犯罪的犯罪对象时,可以依据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认定。实践中常见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等均纳入医疗器械目录,属于医疗器械。对于其他类型的口罩、酒类等未列入医疗器械目录的物品,不应认定为医疗器械。

准确把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衡量产品质量的基础是生产产品的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出发点。如果有强制性标准,就必须遵守。相关强制性标准。

准确把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重要条件。根据2003年“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审查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重点关注是否具有防护和治疗功能、是否可能造成延误医疗救治等。诊断和治疗,是否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对于严重危害等方面,应根据医疗器械的功能、用途、适用范围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产、销售其他假冒伪劣医疗用品的行为。未列入医疗器械目录的。销售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货物价值超过十五万元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还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将按照刑罚较重的罪追究。

06

关于准确申请

哄抬物价非法经营罪

《意见》指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超量供应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疫情防控急需产品或者其他关系民生的产品抬高商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的严重情节的对违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办理哄抬物价违法经营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三点

准确把握“疫情防控时期”。2020年1月20日,中国

关于敲黑板!6个涉“疫”刑法罪名如何准确把握,一文get!和传播新冠病的罪名的话题今天就聊到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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